学生医疗保险
如何终止医保关系
发布时间:2018-11-15浏览次数:0

城乡居民参军、就业、非毕业原因结束学校生活、入学、户籍迁移出本市、死亡时,不再属于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覆盖范围,不能在我市继续享受基本医保待遇,应通过户籍所在居委会﹙村委会、学校﹚凭有关证件材料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终止医保关系。

附1名词解释:

详解一:经办机构是指各市县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属的经办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具体事务的组织机构。

目前石家庄市老五区(裕华区、新华区、桥西区、开发区、长安区)经办业务在石家庄市医保中心;

石家庄市新六区(栾城区、藁城区、鹿泉区、正定县、井陉矿区、循化化工园区)经办业务在各个区社会保障局的经办机构(具体业务请电话咨询各区经办机构);

石家庄市周边12个县(暂定)晋州、新乐、深泽、无极、赵县、高邑、元氏、赞皇、井陉、平山、灵寿、行唐的经办业务在所属县市的社会保障局的经办机构(具体业务请电话咨询各县市经办机构);

点击查询:石家庄市城乡居民医保经办业务区域划分

详解二:省内市域外是指河北省石家庄市市区及周边十二个县以外的地区!例如:沧州地区、保定地区、邢台地区、唐山地区、张家口地区等。

详解三:经参保地经办机构备案是指:

1、石家庄市老五区(包括裕华区、新华区、桥西区、开发区、长安区)在市医保中心备案;

2、石家庄市新六区(栾城区、藁城区、鹿泉区、正定县、井陉矿区、循化化工园区)在各区经办机构备案;

3、石家庄市周边12个县在各县市经办机构备案。    

详解四:非医保协议医疗机构指未经当地经办机构认定的医疗机构,即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附2:《关于2017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

根据《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6〕59号)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17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起付段、报销比例及承办商业保险公司承办区域划分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障对象

石家庄市辖区内城乡居民医保的所有参保人员。

二、承办区域划分

2017年:

1、中国人寿保险石家庄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咨询电话:83865095)承保范围为各县(市、不含正定县)、藁城、鹿泉、栾城和循环化工园区;

2、和谐健康公司(以下简称和谐健康,咨询电话:83813123)的大病保险承保范围为主城区(含矿区)、正定县(包括原正定新区)。

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报销后,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

中国人寿承保人群及正定县(包括原正定新区)参保人群超过15000元;

和谐健康承保的除正定县(包括原正定新区)以外的其他人群超过22000元的部分,按一定标准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补偿范围。

三、资金筹集

2017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基金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中按每名参保人员40元划出,不另行向参保人员收取。

四、报销方案

  (一)报销比例

分段(万元)

补偿比例(%)

起付线—5

50

5—10

55

10—15

60

15—20

70

20以上

80

(二)封顶线

2017年,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外人员的补偿限额为30万元。

对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行倾斜政策,取消大病保险住院报销起付线,进入大病保险的比例报销按本通知执行,年度支付封顶线提高到50万元。

执行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倾斜政策发生的费用,由财政负担,市、县(市)医保经办机构先行垫付,承保的保险公司定期与医保经办机构结算。保险公司执行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倾斜政策发生的费用,各县(市)财政局据实拨付。

五、报销流程

(一)实行转诊备案制度。县域外就诊实行转诊备案制度,参保城乡居民在县域外住院必须在户口所在地县级医保经办机构办理转诊备案手续(矿区、正定县参保居民到市区就医除外),县级经办机构应告知其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相关政策和规定。对未按规定办理转诊、备案手续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不予补偿。

(二)即时结报。城乡居民在执行“出院即报”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如符合大病保险条件,即可在医院办理大病保险报销手续,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大病保险补偿费用,市、县级医保经办机构定期向定点医疗机构支付大病保险补偿费用。

中国人寿承保的城乡居民的大病保险费定期向市、县级医保经办机构拨付大病保险资金。

和谐健康承保的城乡居民的大病保险费由市医保经办机构定期向定点医疗机构拨付大病保险资金。

(三)非即时结报。城乡居民在未执行“出院即报”的医疗机构住院时,个人先垫付全额医疗费用,出院后持有关材料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如符合大病保险条件,保险公司审核通过后,由市、县级医保经办机构与基本医疗保险一并垫付,承保的保险公司定期向市、县级医保经办机构拨付大病保险资金。

附3:大学生异地住院医疗费报销一览表

项目名称

大学生异地住院医疗费报销

服务对象

正常参保大学生

受理条件

大学生因休学、寒暑假及法定假期、教学实习期在非参保地住院就医(医院应是所在地医保协议医疗机构)。

申请材料

1、填写完整的《石家庄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学生异地住院信息表》,并加盖相关证章;
 2、住院收据原件;
 3、住院医疗费明细原件;
 4、诊断证明书原件;
 5、加盖就诊医院病历复印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

6、身份证复印件;
 7、社会保障卡;

8、学院证明。


 

办理流程

1.申报人在诊治终结后六个月内向所在高校报送办理材料;    
 2.高校初审材料,填写《石家庄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申报明细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报送医疗审核科。
 3.医疗审核科审核,报送主管主任审批,给予报销,次月将核准报销的医疗费拨付至申报人经医保中心申请开户的河北银行账户。
 4.未通过审核的,次月告知不予报销的原因。
 

收费依据和标准

是否纳入
  政府购买服务

办理依据

石政办发[2016]59号、石人社[2016]94号

办理时限

每月1-10日工作日

受理单位

石家庄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办理地点

医审大厅

                             河北师范大学校医院

2018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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