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医疗保险

当前位置:首页>>医疗保险>>职工医疗保险

异地就医住院费用报销流程

发布时间:2021-05-18   浏览次数:0

职工异地就医住院直接结算经办规程

一、参加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的我校教职员工,在石家庄以外的已开通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通过异地就医结算系统实现住院直接结算。

二、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实体卡(以下简称社保卡)是参保人员异地就医身份识别和直接结算的凭证。

三、异地就医住院直接结算人员的医疗费用,执行就医地规定的支付范围及其标准(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医保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及其他特殊政策规定等,执行参保地政策。

四、异地就医住院直接结算人员可分为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和临时外出就医人员两类。

(一)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包括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等长期在石家庄以外工作、居住、生活半年及以上的人员。

(二)临时外出就医人员主要是指异地转诊转院就医人员或因工作、旅游等需急诊就医人员。

五、异地就医住院直接结算实行登记备案管理。异地就医人员可通过医疗保障部门微信公众号或门户网站自行办理异地就医备案,也可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到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备案的,本人办理需持本人社保卡和身份证(已开通医保电子凭证的统筹区,仅需出示医保电子凭证),委托他人代办的需持办理人身份证和就医人身份证、社保卡。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备案仅限当次异地就医使用,再次转诊转院须重新申请备案,如发生现金结算医疗费用,医保报销需按照参保地政策执行。

六、已办理长期异地就医登记备案手续的参保人员原则半年内不得再次变更就医地,确需到备案地以外就医的,按照异地临时外出就医人员类型备案并执行相应待遇政策。

七、因病情紧急等特殊情况未来得及备案的,可先行住院,10日内补办备案。对于未备案发生的异地就医住院现金结算的医疗费用,自费垫付回参保地报销的,医保报销需按参保地政策规定执行。

八、已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参保人员,医保待遇享受状况变更,如暂停、恢复、终止等,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须按政策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九、异地就医人员应持社保卡或医保电子凭证住院就医,就医时执行就医地医疗机构就医流程和服务规范。

十、异地就医人员应到就医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使用社保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在出院时直接结算;若选择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全额结算后,按参保地政策规定执行。